第十四条 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经营场所的设置符合本市零售经营布点要求;(二)经营场所应当使用防火阻燃棚,周边印制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三)不得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等
用电设施;(四)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及使用非护套线;(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六)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七)经营场所现场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80箱。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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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快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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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市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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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市下列地点或者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商场、旅馆、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三)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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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五)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六)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区域。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本市外环线以外地区,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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