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断完善科技立法,积极促进低碳科研机制的构建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动力,发展低碳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切实遵照生态发展规律,发展低碳或无碳技术(也称碳中和技术,是指通过计算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然后通过增加碳汇、二氧化碳捕捉和埋存等方法把排放量吸收掉,以达到环保的目的),实现对能源的高效、循环利用。加强低碳科技立法,促进低碳技术创新,是低碳技术发展的重要保障。审视我国的低碳科技立法情况,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在涉及有关低碳技术的基础领域,如在低碳基础研究、低碳科技计划、低碳科技投入、低碳科技成果转化、低碳科技风险投资、低碳科技奖励等领域,存在立法空白,亟需通过科技立法予以填补;部分领域科技立法内容滞后,科技的市场导向不明晰,科技风险创新机制与激励机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鉴于以上情况,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一是加强低碳科技基础领域的立法建设。研究制定《低碳科研院所法》、《低碳科技规划法》、《低碳科技投入法》、《低碳科技风险投资条例》等,通过低碳科技基础领域的立法工作,明确低碳科研院所的法律地位以及实施科技规划的步骤、手续、程序,规范科技风险投资行为,扶持一批低碳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建立起促进低碳科技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由于低碳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还应该健全国际低碳技术合作与交流立法。二是在低碳技术研究中,应该根据时代要求更新科技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优化市场导向机制,建立有利于低碳技术创新推广的市场机制,促使企业开展有效的低碳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及有关政府机构密切结合的低碳科技创新体系。完善低碳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推行低碳产品开发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技术入股、管理要素入股、成果入股等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采用期权、期股等激励方式,使他们的薪酬与人才市场接轨。
(六)加强消费立法,引导、促进低碳消费模式的形成加强低碳消费生活立法有助于引导消费者的消费理念,规范消费行为。“勤俭持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也有着对消费行为的引导和约束,然而时下奢侈消费、不正当消费之风日盛,低碳消费法律体系缺位、不足的问题不断凸显,低碳消费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主要表现在:对低碳生活的宣传手段、工具运用取得了不错效果,但低碳消费社会义务的履行还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低碳消费税收制度还没有建立,市场刺激民众节约能源消费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有原则性指导,但在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标准方面缺乏详细规定。为促进低碳消费生活长效机制的建立,在立法方面,我们可以作如下努力:一是将消费者的社会义务法律化。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负有一些与消费活动相关的义务,这些义务的确定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必不可少的条件。为促进这些社会义务的履行,有必要将其法律化。消费者社会义务的法律化实质上是一个道德的法律化问题,是道德义务升华为法律义务的问题。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当坚持资源节约的原则,采取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低碳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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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低碳标志产品,减少使用和拒绝使用一次性制品。二是建立生态消费税制度。用税收手段刺激消费者的消费神经,适当提高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及时推出并实施燃油税,进一步加大车主的用车成本,促进消费者选择更小排量的汽车来消费。拓展奢侈品和奢侈行为消费税,使消费个体或集体基于消费成本的理性核算,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促进低碳消费模式的建立。三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作为重要的消费群体,其消费行为对社会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而政府采购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政府的消费行为。为促进政府采购低碳产品,建议完善政府绿色采购的立法及实施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采购对低碳产品的支持。扩大政府采购低碳产品的范围,不断增加采购低碳产品的数量。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低碳产品的标准制度,以便为政府采购提供政策导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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