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顺应能源立法的生态化、市场化趋势,促进形成提高能源效率和开发新能源的长效机制低碳经济的核心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而加强能源立法则是促进能源开发、使用低碳化的有效手段。就我国而言,我们在发展低碳经济能源立法方面先后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并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面对新的挑战,我们的立法进程还需要进一步加快。一是受功利主义经济观的支配,传统能源法反映的是高碳经济的时代特征,能源立法关注的重点一直在于确保能源供应,错失了对能源需求的管理,或对能源生产和利用效率的管理。对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外部性,包括酸雨在内的空气污染、水电大坝施工建设导致的生态损失等,只是被动地采取措施进行补偿。对于矿物燃料引起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提高,也很少关注。二是能源法律体系的行政化。中国能源发展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襁褓中,即使是向市场经济渐进的今天,这种状况也没有发生实质改变。我国的传统能源法更多地体现出行政法的特征,即以维护能源行政管理体系为基础,以政府行政命令直接管理能源事务和能源企业服从政府命令为方式,严格来讲,这不是现代经济法意义上的国家对市场的调节,一定程度上来讲,“能源法”仅仅是公共行政的一个分支。根据世界能源法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应当作如下努力:一要转变能源法的视角。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真正对能源环境问题的预防和风险防范必须通过能源法对能源的战略规划和全过程控制才能实现”,将如何抑制能源浪费或管理其外部性作为重点,而不是局限于解决如何确保供应安全的问题。二要逐步推进能源立法的市场化改革。能源效率之源在市场。巴里?巴顿(ParryParton)指出,市场化有助于能源可持续发展:市场制度不同于垄断性的传统体制,能够带来确切的能源价格,取消过度消费的补贴和激励,以便使消费模式受到真正生产成本的影响;市场体制下的能源公司更加注重市场份额、生产效率,也更适合推行需求侧管理,因为市场体制下的经济效率压力,通常会促进能源效率和节能。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我国应该在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起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四)加快财政金融立法进程,充分激发市场机制的活力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注重用行政手段加强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能力有限。由于企业或个人缺乏利益激励,主动参与节约能源、发展低碳能源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在:我国在低碳经济发展支出方面没有专门预算,对低碳经济投入的增长比例没有明确的立法保障;二氧化碳税的征收还存在空白,用税收手段抑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未能发挥;我国碳基金、碳保险、碳证券等碳金融市场建设尚处于萌芽阶段;目前虽然已形成了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污权交易所为主体的碳交易中心,但这些交易所主要从事以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交易,而非标准的碳交易合约,与欧美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还有一定的距离。根据我国的情况,我们认为,当前应做以下方面的工作:一要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通过立法形式保障低碳经济发展支出预算项目,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占GDP的比例或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规定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增长速度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为国家财政履行发展低碳经济职能提供制度保证。同时,还要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与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企业、个人投资低碳经济的积极性。二要研究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碳税是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它实际上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征收,而不直接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研究表明,近期在中国征收低税率碳税对经济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作用明显,从长远来看,实施碳税势在必行。三要及早地建立起包括碳基金、碳保险、碳证券等一系列创新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业务,为低碳企业建立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绿色通道”。四要稳步推进基于配额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从产权理论来讲,科斯认为市场失灵与产权紧密相连,社会最优化的实现依赖产权的界定,基于此理论的碳排放交易,有助于消除环境公共品的外部性。为此,我们要充分发展碳排放权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等相关工具,不断丰富市场机构,扩大市场规模,同时还要完善交易平台,促进碳排放权的顺利流转。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