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首先是政府的定位问题。无疑地,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然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低碳经济的发展仍然应当按照市场规律来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正如哈耶克所言:“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到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的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大局将如何行使权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计划个人的事物”。 在中国行政权力一家独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朱苏力教授认为,这就好比一国不可以有二君,若有了,结果只会是争来斗去,相互打仗。 但我们应该看到低碳经济在中国的的发展固然需要政府的主导,但是我国政府改革的方向仍然是进一步的放权减权,由警察国家到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即使采用像日本那样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政府也应当用市场化的方式和经济型手段来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警惕政府借推进低碳发展之名行破坏市场化之实,政府应该定位在政策指引、服务性政府、有限政府、依法行政的范围之内。低碳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依然需要法律的规范实施。
其次要重视民营企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由于低碳经济发展有很强的政策作用,因此在与国营企业的竞争中民营企业往往被排除在外,而低碳技术行业尚属一个不成熟的行业,在很大程度上私企没有那个实力承担风险。但实际上我们发现很多清洁能源行业的企业巨头如无锡的尚德电力、德州的皇明太阳能都是私人起主要作用的,国家在其中只是其投资人而且最好只是投资人的作用。国企在这些领域往往是低效和迟钝的,搞规模扩张可以,搞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就失去兴趣。国家要充分认识到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行业敢于冒险管理灵活的先行先试作用,并通过法律给以充分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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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城市和农村应同时放入到低碳发展的规划中。很多人认为在农村不可能实行低碳经济,这样的说法是不对的。应该说首先不应该有这种“户籍”思维。其次,在农村碳排放也很多,在一些小城镇,特别是城市郊区尤其严重,污染向农村转移早已成为事实。最后在农村也很有低碳经济发展的广阔空间,决定低碳经济发展的清洁能源其采集不可能大规模的放在城市,受到场地空间的限制,它只能出现在地广人稀的农村,而且对于某些资源如地热就肯定不会再城市。我们不能把农村看作是输送能源的基地仅此而已,而应利用农村的优势在农村发展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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