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闫昊2013-09-03 07:18

   二、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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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领域,对低碳经济进行广泛而有效的规制是个系统工程,有赖于法律各部分通力合作甚至融合。本文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方面来论述法律应该如何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低碳经济制度创新的关键,是提高化石能源使用和二氧化碳消费的价格,为生产和消费的低碳化转型提供激励机制。工业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严重地依赖于劳动力价格的提高,即劳动力价格的提高促进了劳动节约型技术的研发和劳动节约型产业的发展。与此类似,未来的低碳经济社会要大幅度提高化石能源生产率和二氧化碳生产率,也需要大幅度提高化石能源消耗的价格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价格。这从欧盟的发展事例中可以得到证明,当前欧盟的人均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只有美国人的一半左右,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欧洲的能源价格要比美国高出许多 。目前,提高二氧化碳价格的制度设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碳税机制,由政府确定二氧化碳排放的上涨价格,然后通过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数量;另一种是限制排放和交易许可机制(cap-trade),由政府确定可以允许的二氧化碳排放规模,然后通过市场交易提高碳生产和消费活动的效率。当前对这两种机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存在着分歧意见,因为二氧化碳税收提供的是成本确定性,而限制排放与交易许可制度提供的才是环境确定性,因为有钱人可以支付更高的汽油价格但依然去买悍马车,向大气中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所以很多情况下选择排污权的方式,在那里实现了排污的总量控制,根据这个总量确定排污的发行量,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从排污权的客体——“环境容量资源”的所有者国家那里取得排污权,完成排污权的在一级市场的初始分配。在完成一级市场的初始分配后,排污权还可以在二级市场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在这个市场中排污主体将其在一级市场获得的富余的市场容量资源使用权以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以牟取经济利益。一方面,这可以鼓励排污主体改进生产技术减少排污而成为市场上的卖方;另一方面,这可以使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能通过买入他人富余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方式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并且排污权的交易使得企业有了更强的选择性。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究竟是自己动手治理污染还是在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是有充分的选择自由的。易碳家如果自己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市场上销售的排污权的价格,它当然不会选择治理污染而会去购买排污权以降低成本。反之亦然。同时,由于排污权的交易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完成的,而且总量控制目标是逐年减少的,环境保护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可以说,排污权的交易市场是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能够协调促进的核心环节。而建立排污权交易所则是则是更高层级的交易形式,通过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有利于更多的买卖方第一时间来此交易,形成更多的供应和需求,有利于价格发现,也能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的成功,从而间接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由于交易所采用一种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排污权交易还有助于政府对环境进行宏观调控并规范政府行为,也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际上扩大了污染治理者的范围。 在环境金融法领域,排污权的发现引人注目。环境金融法即是环境资源法与金融法的融合,在环境金融法领域,对低碳经济进行广泛而有效地规制有赖于这种融合。这种融合产生出许多新兴的边缘综合学科,这些学科将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最活跃和最有效的作用,并且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果实。排污权交易所在我国天津和上海都已经挂牌交易,这标志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已经全面铺开。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与金融法融合产生出新的内容,除了需要两个发生交叉的社会领域的事物特性外,更取决于一种形式,一种可以交易的形式,融合产生的新的内容也必须具有可交易的形式。它必须是可定价、可量化、可分割、以及可交换流动的,这些所有的都是它要求具备的市场特性。交易乃是一种财产的流通移转,在法律上财产即财产权,因此交易实际上乃是一种财产权的移转。我们所说的“新的内容”也必须是一种权利的形式,它可以没有其所表征的事物的物理特性,如不易定价、很难量化、分割,甚至交换也不可能,但是,相反地,经过融合之后它具有了这些性质,而这些性质将是我们愿意看到的。现实中不乏有效的需求和供给,在这些供需中我们发现了潜在新型权利的现实形态,排污权只是其中一种,我们要做的就是发现新型权利的生成机制以及规范机制和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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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碳经济是一场技术创新革命,在能源流的整个过程中提高能源生产率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涉及到一系列的技术革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技术的创新。首先,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弱,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任其放任自流,而且我国传统上也没有重视人的精神产出这一块。我国目前自主技术创新特别是关键领域关键技术的创新特别滞后,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民族企业的成长。在一些行业特别是知识产权密集的行业,由于完全依靠国外的技术,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附加值低,每年给国外知识产权的费用非常高昂,导致本土企业纷纷退出该行业。低碳经济实际上国家之间的赛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国民自主创新的有效机制,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增强了企业和民众的收益预期,从而激发他们投入资金和人力从事创新项目的开发和研究;另一方面,增强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承担更大成本和风险的预期,打消了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来获益的预期。通过这两个方面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步入良性循环,这对支持低碳经济的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从立法上培育创新性高科技企业,鼓励企业从事科研创新。国家可专门设立低碳高科技园区,打造成像北京中关村一样的产业集群,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集中优势人才资源专攻急需或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低碳技术。在税收上给以低碳研发的企业优惠。如根据《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计划》,英国政府可以和政府签订有关碳排放的资源性协议。如果企业的排放标准达到了协议规定的标准,则企业可以见面20%的能源消费税;如果达不到协议规定标准,则需要缴纳100%的能源消费税。相反,如果企业不和政府签订这一协议,则企业的排放标准即使达到了标准,也必须缴纳100%的能源消费税。 中国可以借鉴以上做法,加快建立节能降耗的激励机制。在融资上可宽限该类型企业的上市条件,融资条件,如通过无息贷款、无偿资助等方式,易碳家加快对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通过大宗或政府采购来促进节能技术商业化和快速普及。在低碳技术研发企业的设立上,资本要求按宽设置,比如《公司法》第26条规定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以在5年内缴清,应该让低碳技术的企业也享受到同样的待遇。国家可专门设立创新科研基金,专门由于资助致力于碳减排技术的项目。最后,从立法上加强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促进资源利用相“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转变。在这方面,国际上,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案例。比如,日本制定了非常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通过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或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或给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鼓励。 中国应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总之,通过法律的规制,增强人们的预期,引导人们做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维持创新的动力,以此激励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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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碳经济还需要管理和服务上的支持。低碳经济要减少碳的排放,必然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然而清洁能源造出来之后其商品形式不一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如太阳能电池,可能电量少,受天气影响大。还有沼气照明是否真的比一般的电照明更受居民信赖呢?一般情况下,有沼气用电的农村居民家中肯定也会有一般用电的,沼气用电到底能发挥什么程度的作用,其经济成本和利益如何,恐怕也难以承受考量。新能源商品往往开发成本高,使用价值不及同等功能的传统能源商品,因此普及起来也很难,所以开发与消费者需求对路且具有比较优势的的新能源商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当然这有个过程,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其开发成本显然很高,但是我们看到其趋势是成本越来越低了,且性能越来越好。这些新能源汽车在油价高涨或燃油税很高的情况下,若能在税制上给以帮助,显然会比传统汽车更具有吸引力。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尽量的缩小这些差距,并为缩小这些差距提供条件,当处于接近等同水平时,我们要通过像税制等因素使其具有比较优势,来引导大众的消费趋势。在管理上,为了实现低碳的目标具体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建设使用碳排放、居住建设碳排放、公共建筑碳排放、交通碳排放、生产碳排放。这些都涉及到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的策略首先在于建筑使用中及家庭生活交通上节能,在生活模式和消费观念上进行积极引导,使用高效空调、照明及节能家电,公共交通服务上不断改进,发行一卡通,加强换乘减免等措施;企业不断的改进技术,加强节能型汽车的推广等技术措施来降低交通燃油消耗;提高个人的思想意识及节能观念,提倡可能情况下依靠自行车及步行交通 。城市的空间布局避免规模的过度扩张与功能的单一化,积极引导城市各项功能的合理区分,积极引导城市各项要素向城镇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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