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能源生产利用 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文章来源:网络碳交易网2021-02-25 17:07

三道“门槛” 阻碍生物柴油推广应用

 
然而,当前我国生物柴油产业规模仍然偏小,2019年产量仅占世界的3%;同时,出口占比较高,约占全国生物柴油产量的55%。生物柴油仍未全面进入成品油销售主渠道,推广应用落后于国际实践。导致生物柴油推广应用困难、难以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原料收集到终端销售、从政策配套到标准建设、从法律实施到管理体制,存在一系列系统性问题,亟待从全局角度加以系统解决。
 
首先,可追溯的废弃油脂收集监管体系有待建立。与欧盟等经济体以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等粮食作物和植物油为主要原料不同,我国生物柴油生产以废弃油脂为主要原料。由于“地沟油”等废弃油脂产生源头众多,餐饮企业、酒店宾馆、屠宰企业、肉类和皮革加工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居民家庭厨房等数量巨大、分布广泛,集中收集十分困难。《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下称“国办30号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如果没有配套的政策、技术设备以及处置企业,很难实现废弃油脂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全过程可追溯管理,致使大量废弃油脂资源不清、去向不明,难以保障大气污染治理所需生物柴油的原料供应。当前,我国除少数城市有比较完善的废弃油脂收集体系外,大部分城市和地区废弃油脂收集体系建设进展较慢,亟待加大落实国办30号文的力度,加快建立安全透明、全程监控、可追溯的废弃油脂收集管理体系。
 
其次,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有待完善。根据国际经验,对生物柴油等先进生物燃料的支持政策主要有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直接支持包括强制添加、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府采购、建造基础设施等;间接支持包括对技术研发支持、创造良好的应用环境,特别是利用CO2减排、细颗粒物治理、碳市场交易机制等政策提升石化柴油使用成本与生物柴油成本的比例。
 
在中央政府层面,我国先后出台了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B5国家强制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废弃油脂可以作为工业级混合油出口,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增值税70%即征即退,又享受13%的出口退税,而生物柴油出口退税税率为零。给予废弃油脂出口退税导致废弃油脂大量出口,国内价格飞涨,生物柴油发展举步维艰。一方面国内生物柴油原料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把碳减排效益拱手让与欧盟等其他经济体,带来碳减排方面的被动。
 
在地方政府层面,上海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扶持政策,对B5生物柴油加油站、水上加油站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内部加油站给予调配销售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升0.24元;当0号柴油批发价低于6000元/吨时,实行应急托底保障补贴。上海市的经验值得总结与推广。
 
在标准方面,我国仅制定了B5柴油标准,缺少B10、B20、B30等其他添加比例的生物柴油标准,且B5柴油标准没有与国VI柴油标准质量指标完全对应。政策与标准的不配套,导致石化企业执行B5柴油强制标准的动力不足,成为制约废弃油脂资源再利用、治理大气污染的瓶颈。
 
再次,统一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待建立。《可再生能源法》对生物柴油作了有关规定,但其后没有制定实施细则,没有设立强制性的生物柴油添加量化指标和实施时限,也没有对生物柴油原料保障明确强制性措施,特别是没有对建立统一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导致责任不清、定位不准,因此“‘地沟油’治理-生物柴油-大气污染防治”产业链各环节任务分工难以落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废弃油脂、公安部门查扣的涉案废弃油脂等缺乏规范进入生物柴油行业的具体措施。禁止废弃油脂进入饲料油的相关政策,也因缺乏相应的执法力量而难以执行。在《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中,只纳入了乙醇汽油,而没有纳入生物柴油,成为生物柴油进入成品油销售主渠道的一个障碍。尽管《可再生能源法》对生物柴油产业的主管部门作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地沟油’治理-生物柴油-大气污染治理”涉及面广、部门多,只有建立统一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才能实现《可再生能源法》的目的,切实发挥生物柴油在“地沟油”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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