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共保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完善环境保护相关保险品类
环责险属于新险种,缺乏数据支撑,具有投保前须进行风险评估的特点,且法律、制度环境不断变化。在国家严格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赔偿额度可能巨大的新形势下,共保模式既有利于有效分散风险、切实提高环责险保障能力,又有利于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实现环责险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共保模式、考核环责险共保率,也是环责险本身规律的需要,同时符合银保监部门规范管理、有序竞争的思想。
建议按照自愿原则,由保险市场比较公认的有实战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和多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全国性环责险共保体联合体,严格执行国家环责险有关政策、标准规定,进行全国性环责险项目示范,推动涉危企业环责险整体市场的良好发展,避免市场低水平发展和恶性竞争造成的环责险基本失去保障作用和风险管控能力局面的出现。
此外,要支持保险机构研发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等相关的保险产品,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价恶性竞争,拓展保险广度和深度,更好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多样化、全方位服务。在现有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包括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盗窃抢劫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责任保障。
(作者单位:第一位为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危废专委会,后三者为
北京居竹环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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