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于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一般都有收集、贮存等环节,这意味着,涉危(危险废物)企业需要做到环责险全覆盖,那么,如何依法做好涉危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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