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烟除尘,构建大气环境容量理论(1972-1990)
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32字方针”,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随后国务院成立了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后升级为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我国重大大气污染问题的调查和决策起到了重要的领导、支撑和推动作用。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宗明义防治大气污染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法律还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原则,构建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重要制度,规定了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法律提出以防治烟尘污染为重点,提出在用锅炉烟尘排放达标标准;新建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城市应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改进城市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推广成型煤的生产和使用;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和石灰时,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以及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这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第一部法律,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管理起到了奠基性和基础性作用,也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用。
1973年我国发布了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1973)》,规定了工业废气中一些污染物的容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1982年发布了我国首个《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82)》,规定划分三类环境空气功能区,不同功能区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标准浓度限值。此阶段主要大气环境问题是烟粉尘污染。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消烟除尘,着力解决悬浮颗粒物污染和“黑龙与灰龙”。与此同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在国家科技计划的支持下,开展了沈阳地区、太原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环境容量研究、兰州西固光化学污染研究、天津工业烟气污染研究以及华南和西南酸雨研究等项目。大气环境容量研究创立了我国大气环境容量的基础理论和规划方法;光化学污染研究奠定了我国光化学污染控制的基础;重点地区的酸雨研究初步掌握了典型区域酸雨污染的态势和成因;工业烟气污染控制相关研究为我国消烟除尘提供了基本的技术支撑。太原市也率先开展了基于大气环境容量的总量控制标准研究,为我国基于环境质量目标的总量控制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以1978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成立为标志,我国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开始形成。
这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成效,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TSP)平均浓度从1986年的560微克/立方米下降到1990年的387微克/立方米,降低了30.9%。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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