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编制单位和人员有什么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将信用管理对象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失信惩戒的依据#e#
问:请问《办法》将信用管理对象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失信惩戒的依据。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环评技术单位跨地区从业现象极为普遍,为行业整体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部分单位不考虑自身能力水平,在各地随意承揽业务,由于其编制的报告书(表)质量差或不规范,往往需要多次修改,导致审批效率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公众和业主造成“环评难”的误解。这些单位由于在不同区域开展业务,每次出现的问题又尚未达到违法情形,很难由一地审批部门实施有效管理。本办法通过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归集和累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记录的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建立“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
《办法》将失信记分累计情况对应的惩戒措施分为三类,从轻到重依次为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其中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的惩戒措施,是对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等作出的惩戒,对这类信用管理对象实行从严监管,主要是起到警示作用;限期整改措施是对失信记分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作出的惩戒,对这类失信行为较多的管理对象提出整改要求;禁止从业措施是对失信记分直接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作出的惩戒,属于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在实施中严格对应因存在《环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而受到禁止从业处罚的行为,保持与法律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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