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碳交易网2019-09-26 11:4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制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的背景、思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资质审查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生态环境部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中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办法》。
 
问:请问《办法》修订的总体考虑有哪些?
 
答: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准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防范环评市场放开后环评技术领域可能出现的工作质量下降和市场秩序混乱等风险,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通过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智能化手段,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营造便利环境,促进公正竞争。《办法》在制订过程中,紧紧围绕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环节,明确相关要求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一是规范报告书(表)承接和编制等事中环节,对合同签订、编制要求、编制单位和人员签章等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进行约束;二是加强报告书(表)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三是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通过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环评文件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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