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制订过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对管理方式与原有管理方式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e#
问:请问《办法》实施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管理方式与原有管理方式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是否考虑与原有管理方式的衔接问题?
答:《办法》取消了对环评编制单位的市场准入限制,这是环评编制单位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在报告书(表)编制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较原有管理方式显著加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环评责任追究体系,也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倒逼提高环评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将对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分为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三类,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复核、抽查、举报调查等途径,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报告书(表)从受理、审批到后续跟踪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实施信用管理,明确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失信记分的程序、公开期限和累计方式,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通过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复核抽取比例、频次,以及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采取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开放后的平稳过渡问题。比如,继续沿用现有管理模式中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将近几年管理实践中开展的技术复核等工作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引导编制单位提高能力水平和建设单位择优选取技术单位,继续发挥现有技术队伍的行业中坚作用。同时,按照《环评法》有关规定和中央巡视提出的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要求,继续限制环保系统单位和开展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从事环评技术服务,维护环评市场公平公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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