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水资源保护专家翁立达跟踪长江污染和水资源监测已达 30 余年,他说:“目前,我国对于长江沿岸企业的污染只是停留在数据监测和评定阶段,而对于污染后给环境及周边居民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制度保障,以致排污屡禁不止。”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导使长江经济带污染排放严重的主要原因除了缺乏顶层设计外,还有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机制不健全、落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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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加强地方立法,为经济带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在流域(湖泊)管理方面,有《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在港口岸线方面,有《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修改)》等;在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这些法律有力保障了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业内一些专家建议,制定《长江流域管理法》,促进长江流域环境依法治理。《长江流域管理法》要明确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长江流域管理机构作为国务院的派出机构,负责流域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确定流域管理机构与中央相关部委的关系、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同时,也有专家建议,应加快制订《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沿江开发产业项目负面清单,对长江水资源保护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合理调控水价、强化用水者对破坏水环境的成本补偿意识等,实行长江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实行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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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游的湖北省已率先通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排污企业“按日计罚”,对拒不整改的违法单位、个人,将予以重罚。但这一条例仅限于在湖北实施,可建议在长江经济带全区域推广。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赛迪智库建议,抓紧制定长江法、航道法、航运法等区域性法律法规,为长江经济带区域合作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撑,规范长江经济带发展行为,实现长江经济带从行政约束向法律约束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