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纳入约束性指标只是一个起步,更重要的是有约有束、有商有量地强化落实地方政府负责的刚性要求,构建环境质量管理的机制体制政策制度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是构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目标管理模式。“十三五”期间,生态环保目标设计上要体现《规划纲要》中环境质量的刚性约束要求,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指标体系。在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编制的同时,就要同步考虑水、气的约束性指标的落地、落实、落细问题。实施质量目标的年度和省市分解,实现可监测、可分解、可统计、可评估、可考核。要兼顾2015年基数、气象水文边界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将“国家与社会公开约定”的各项质量改善约束性目标落实到各省、各区域、各流域、各城市、各控制单元,形成约束性的指标目标集。目前不少省市并没有将环境质量纳入约束性控制,重点流域、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74个城市外的不少地方,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的基础相对比较薄弱,需要大力推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是上下结合实施环境质量清单式管理。与过去的总量目标较多实施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我国环境质量具有区域分化的特征,因此,提高环境质量工作具有差异性和自下而上的特征。“十三五”期间,要“上下协商互动”,以“好差两头”、“大小并重”、远近结合、可行可达、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等原则,将公众最希望解决的环境问题列入清单,质量改善要求落地,制定工作重点、治理进程、阶段目标,确定量化要求,进行总量质量模拟响应分析,实施网格化监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三是实施质量目标国家考核、国家监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监测、考核和评估体系,以及相关的机制体制尚未完全建立,需要抓紧推动。环境质量约束性控制,实际上强调的是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这是环保法最基本的精神,也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脉相承。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要重构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上收环境质量考核监测事权,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重点将国家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运行维护事权全部上收到中央本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确保环境质量监测的数据有约束力,做实环境质量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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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实施系统治理和精准治理,提高治理实效。进行系统管理,就是要统筹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举措,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治污减排要在各领域响应改善质量的要求,从过程控制的角度,强化专项治理、优化制度、突出重点领域、落实重大工程。必须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差异化情况提出有针对性、有效性的措施,一区一策科学施治,排污单位要遵从质量改善差异化要求,强调精准治理、精准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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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实施质量目标的监督考核和问责。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水十条”,以及即将出台的“土十条”,核心思想就是提高环境质量,其配套的考核办法体现了质量约束的思想。“大气十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同时以环境质量排名的方式落实城市政府职责,引导社会监督,督促地方政府履责。以三个“十条”的出台和实施为基础,完善环境质量目标考核问责机制,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转变环境保护部门角色,从“督企”转向“督政”,对环境质量未达到约束性要求的,应有系统的罚则,并与生态补偿资金、实施财政奖惩等挂钩,建立调动地方改善环境质量积极性、主动性的政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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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