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对农产品产地及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王建鸣说,因此需要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作出进一步规定。
《条例》明确,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清洁地实行永久保护,中轻度污染则要加强检测并采取农艺调控等手段控制重金属进入农产品,重度污染则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实行污染管控或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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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预防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条例》还对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农业灌溉水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的生产、使用作出细分规定。
对居住等建设用地,《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此外,《条例》还对土壤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社会公众参与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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