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因责任不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情况出现后往往难以追究具体人的特定责任。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为破解这一难题、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按照规定,有关部门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实行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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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推进污染土壤治理,《条例》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污染地块的控制和修复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责任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控制计划或修复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针对现实中有些土壤污染发现时已无法追查到污染责任主体的情况,《条例》规定,此类情况依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修复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为保证土壤污染控制或修复效果,《条例》还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修复活动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修复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