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包括总则、政府职责、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控制、污染土壤修复、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任期内因未尽职尽责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依规实行终身追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势在必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近年来,我省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仍不容乐观,局部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堪忧。”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说,当前,我国尚无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据了解,湖北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主要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
土壤污染防治缺少立法规制的现状,引起了湖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重视。2015年5月,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及草案。根据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数易其稿。
“土壤污染的隐蔽性、不可逆性等特点和当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决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必须更加突出预防,实行源头严防。”在向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做《条例》草案情况说明时王建鸣说,根据有关上位法规定,法规在预防环节作了细化规定。
《条例》从准入方面作了严格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并限期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各级环保部门重点加强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的监测、监控和监督检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为真正实现源头预防,《条例》还规定,依法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