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治污标准将向京津看齐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01-27 16:00

处罚严: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之所以引起各界关注,还在于处罚非常严。这种严格不仅仅是针对企业来说的,很多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更与公众密切相关。比如,原来我们见惯不怪的遗撒渣土、露天烧烤、焚烧秸秆等行为,等《条例》实施后,可能就要面临处罚了。”张志军说。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张志军表示,按照《条例》第87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如果在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过程中遗撒渣土,最少处罚2000元。如果情节严重,将会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张志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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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条例》则给出了“按日连续处罚”权限,处罚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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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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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扬尘污染治理中,《条例》也给出了“按日连续处罚”措施。对于因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条例》规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条例》不仅仅对排污单位处罚严,对监管部门同样要求很严,会进行追责、处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也给环境监管部门戴上了‘紧箍咒’。”河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高英华向记者解释说,比如,《条例》第77条就列出了可追责、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10种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记者看到,这10种行为分别为:(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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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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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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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严,效果就会显现。可以预见,《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震慑违法排污行为。”高英华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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