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波:环保PPP的梦与惑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王凉2015-12-28 12:40

环保PPP模式的“九宗罪”

尽管PPP为环保产业良性发展模式探索出一条有利路径,越来越多的政府单位、企业从中受益,但在文一波看来,环保PPP模式目前仍处于培育阶段,从执行和落地效果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首先是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政府政策不匹配。去年以来,发改委、财政部分别发布过与PPP有关的政策或条文,在适用范围、项目论证、具体操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同点。这些“不同点”让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左右为难。另外,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与中央政府不匹配,对中央政策的执行存在偏差,象征性执行、选择性执行、替换性执行现象普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是PPP被当成政府融资、转嫁风险工具。在一些PPP项目中,地方政府的主要动机是融资和转嫁债务风险。因此,一些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与地方政府成立PPP产业基金,实为“名股实债”的债性融资工具。这样的后果是项目收益低、支付保障能力差,风险往往由企业承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是地方政府契约精神缺失。政府不守信用是过往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最难防控的风险,违约、欠款、价格问题等常常造成社会资本的信心不足。如鹏鹞环保集团西宁第一、三污水厂项目污水处理费被拖欠一事造成的影响已违背PPP项目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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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定位不平等。PPP各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应是平等的,但在现有的法律、政策中却未得以体现。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亦无法对政府追责。《行政诉讼法》将特许经营协议划入行政协议范围,即民与官的协议。这意味着行政协议双方是不平等的关系,与PPP模式所要求的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存在本质矛盾。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五是不合理低价中标频发。PPP模式并未能杜绝市场不公平竞争。相反,环保PPP项目运作和实施过程中,恶性竞争日趋严重,低价中标事件频频发生。诸如安徽蚌埠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安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等中标价格屡刷行业新低引发热议。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六是决策周期长。既有机制造成政府决策程序不清晰、决策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的现象时有发生。北京第十水厂自1998年开始筹备,2012年才开工建设,而这仅仅是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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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资金成本高、收益低。PPP项目大多特许经营期较长,涉及资金数额较大,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等多种资金介入,资金成本很高,但政府与社会资本却很难就资金成本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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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土地问题突出。PPP项目多属公益性项目,招标时约定土地是划拨,但项目公司成立后,往往又难以获得划拨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要求只能走土地出让的途径。项目用地进行招拍,是否能够落入项目承包方存在不确定性,这给PPP项目执行带来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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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是税负问题堪忧。环保领域,生产成本按照市场机制调节,服务价格则受到政府管制。比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78号文)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垃圾、污泥、污水处理劳务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项目利润率接近贷款利率。以污水处理厂为例,新政实施后需交纳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占比高达10%~20%。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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