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应在主动磋商、程序合法、维护公平正义、适度参与等原则指导框架内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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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动磋商原则。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环保部门经省级政府指定代行诉权之后,应先与污染责任者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防止损害发生后单一采用诉讼途径而产生的费时耗力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应及时提起诉讼。当然,环保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提起诉讼。
二是程序合法原则。环保部门在工作中特别是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要准确把握诉讼参与人赋予民事实体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开展具体工作和应诉程序也要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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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维护公平正义原则。环保部门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绝不能用行政手段干预司法公正,左右法院的审理判决。要支持和尊重法院在诉讼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不能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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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适度参与原则。从国家机关权力分工原则和工作职能定位来看,环保部门核心任务是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决不能舍本逐末,忽视中心工作。应将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履行监管职责必要辅助和补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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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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