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看,环保部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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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直接起诉,即环保部门代表地方政府以原告身份对污染责任者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这种以环保部门作为原告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方式,在发达国家较为普遍。如美国《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应对、补偿及义务法》均规定:“在涉及自然资源损害的情形下,美国总统或者其授权的任何州代表,以这些自然资源所及的公共福祉以信托人的名义,对生态环境损害采取相应的行动。”美国环保局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者支付生态损害评估和修复等相关费用,多次成功打击了环境致害企业,有力维护了环境公共权益。这些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是支持起诉,即环保部门利用其资源优势支持和帮助其他国家机关、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方式。在污染责任者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其他国家机关、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环保部门可以利用技术、设备、执法资源的优势,通过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工作取得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联系专业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认定损害因果关系和可归责的责任主体,为原告打赢诉讼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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