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针对目前政府救济生态环境损害权责缺失现状,《方案》明确赋予地方政府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职责。当生态环境受到侵害时,政府有权通过诉讼方式向责任者进行索赔。今后,环保部门应如何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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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由于其法律定位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自身的合理性,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不可替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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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利于实现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与环境司法的有效衔接。在现行行政体制和法律框架下,环境执法存有诸多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导致行政手段在制裁违法、保护环境方面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环保部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正好可以弥补行政执法的局限性,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告,借助民事诉讼程序,使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纳入民事法律调整范畴。除了给予污染责任者严厉行政处罚之外,还要让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实现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与环境司法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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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与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相比,环保部门具有专业知识以及执法监测能力的比较优势。环保部门处在与环境违法行为斗争的第一线,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取样监测等途径及时发现环境侵害行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结果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等级,确定是否属于赔偿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同时,环保部门拥有熟悉技术业务和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以及掌握采集证据的技术手段和监测工具,能够收集到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从而确保损害赔偿案件的胜诉,通过诉讼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三是与社会团体相比,环保部门更能对抗强大的环境致害企业。《方案》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环保组织有权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鼓励环保组织提起诉讼。我国当前仍然较为缺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基础和现实条件,环保组织自身在组织建设、思想意识以及行动能力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由社会团体和个人力量去对抗大型排污企业,双方实力对比过于悬殊,提起诉讼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而环保部门有关人员熟悉环境专业法律知识,且具有国家行政强制力带来的威慑力,提起生态环境损某害赔偿诉讼具有能力和地位上的比较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环保组织起诉受理难或胜诉率较低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