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关键环境保护领域至今无法可依、诸多环境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冲突造成效应抵消、诸多外部法律对现行生效的环境法律的实施形成阻挡力量……当前,中国环境立法存在的“空白”、“损害”、“内耗”等问题,导致目前中国的环境管理存在着重行政管制,轻市场调节、社会管理,重规划、评价和审批,轻过程和后果。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在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着执法依据不明晰、执法体制存在障碍及执法能力和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符合立法预期。
完善的环境法制和畅通无阻的实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如何开启环保立法新模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学、有效、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佑海认为,“十三五”要建立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和执法新模式,解决立法“空白”、法律间的“内耗”及外部立法对环境法律的“外损”问题,确保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在他看来,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和体系建设应根据紧迫程度,分近期、中期、长期3个阶段进行立法及相关改革。近期应重点推进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税、核安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制订。根据环境保护向环境质量管理转型的要求,亟须提升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其中应该将一些重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指标直接纳入环境保护法律或者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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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解决环境法律的“损害”和“内耗”问题,澳大利亚南威尔士政府海洋遵约小组组长Donna Campbell建议,可以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的法定内涵和外延,明确规定其公共资源或公众共用物属性;将环境权作为公民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规定物权利用不得损害公共资源和公民环境权益,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的责任,并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助机制。同时组织起草《环境法典》,解决环境法律之间重复性和冲突性规定过多、互相制约及抵消、执法部门和公众无所适从的实际困难。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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