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存在处罚过低的问题。企业所交罚款远低于治污设施运行成本,法律起不到震慑作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应明确处罚实施主体,加大处罚力度,对处罚幅度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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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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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惩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条例(草案)》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包括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