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表示,《条例(草案)》二审稿更加突出治理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在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设定上操作性和刚性也更强。特别体现出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能否落到实处,能否收到实效,关键在于监督检查是否有力。
针对《条例(草案)》一审稿中有关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少、刚性不足等问题,《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共设置8个条款,在人大监督、政府考核、终身追责、约谈制度、信息公开、不良记录以及加强对环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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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条例(草案)》明确了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红线,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大气污染严重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地区,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不良记录制度,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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