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根据新环保法,修改完善单行法
纵观全案,此案的处理较为合适,略有从轻。从企业的主观态度、方式手段、危害后果等违法情节来看,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比一般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来得严重,其主观上具有规避监管的故意成分,方式手段具有隐蔽性且案发率较高,应当纳入实施行政拘留的追责范围。
从新环保法的立法本意上看,对这种主观恶意且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就必须通过行政拘留等措施予以严厉制裁,有效震慑不法者,遏制类似现象。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为此,笔者提出3点建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三条做出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
二是根据新环保法的新规定,对《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拘留、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整治措施和查封扣押等的操作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是由环境保护部、公安部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新环保法的4个配套办法,将“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纳入严惩范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就本案的处理,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除了依法实施罚款、限期治理等措施外(按观点二处理),还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并决定是否予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