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可以说,“水十条”的出台是我国整体环境治理的一件大事,是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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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指导下,“水十条”的有效实施有其有利的氛围。相比于“大气十条”,“水十条”在落实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突出了地方政府的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水十条”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笔者认为,“水十条”并不只是单独规定直接涉及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行为,它站在一个更为宽广的角度看待水环境问题的解决。比如,“水十条”同时规定了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水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政策与措施,但水环境问题解决的重点仍然还是污染控制与治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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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 首先在指导思想部分就明确了政府的统领作用。这种定位是合适的。环境问题是公共问题,环境利益涉及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也有能力应对和解决水环境问题。但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管理,宪法也特别注意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问题,在水污染防治中,这个问题同样存在。
在“水十条”的第一部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所有的政策措施虽然由国务院的部委牵头、参与,但均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在环境执法监管部分,“水十条”强调了标准的重要性,提出“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并要求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在水环境管理部分,“水十条”要求,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在第九部分,也是最能体现地方负责的部分,“水十条”明确提出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地方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地方政府需要在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省(区、市)工作方案要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这些规定可以看作是在授予地方政府大量职权下确保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保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作用在“水十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央政府通过设定水环境质量标准、督察具体执法、任务考核等方式等保证水环境政策目标的实现,但地方政府对于如何实现设定的水环境质量拥有广泛的职权。“水十条”所反映的这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微观权力的下放与对地方政府控制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