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要与环境容量挂钩

文章来源:中国能源网贾科华2015-04-30 10:52

不应与环境容量“脱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中国能源报:漏洞、缺陷主要是指什么?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徐晓东:我个人的看法,主要有两点。一是,怎么实现立法的目标,即怎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在这方面,《环评法》内容存在不足。二是,在做好环保的同时,如何为科技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而不是成为其障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负面例子。在执法查检时发现,选用什么样的环保技术是由其目录规定的。项目如果想通过环评,就必须选用目录中的技术、设备。而新的技术、设备肯定不会在目录之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7年一家煤电厂准备采用一项新的脱硫技术,该技术能够在脱硫中生产出单体硫而不是硫酸钙。项目送去环评时,环评机构审核的人说目录中没有,建议他们采用目录中已有技术。企业为了过环评关,就更改了计划方案,环评顺利通过。该电厂不甘心,在建设项目时仍然采用了这项新技术。验收时发现更改了环评的方案,不予以验收。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组到省里调研时,该省人大和发改委汇报了这件事。全国人大环资委派一位副主任率队去现场查看后,打电话通知环境部环评司派人去实地验收,如果检测合格就允许生产。至于有没有通过验收,我不是特别清楚。但据我了解,后来这个技术很流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中国能源报:刚才提到的《环评法》内容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指什么呢?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徐晓东:问题在什么地方?简单说,关键在于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标准脱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要维持良好的环境,必须使污染物排放总量小于环境容量。所以排放标准必须与环境容量和标准挂钩。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我们是如何管理这种排放呢?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对污染源实行浓度管理。对每种污染源设定排放的标准,只要达标排放,就合法。这个标准是由谁确定的?由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是国标,也有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所以国标是最低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正是由于这种全国统一的排放标准,造成了全国环境的持续恶化。各个区域的环境容量不同,国家统一标准与各地的环境容量脱钩。企业按照排放浓度指标管理排放,即使没有违法排污,都是达标的,也会使环境恶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举个例子。良好的环境就是一盆清水,企业排放就是每一滴墨水。企业排的水都达标,并不违法,但老百姓看到的水又脏又臭,把愤怒矛头都指向政府,说政府不作为,保护环境不力。出现这种情况就是环保法律的缺陷造成的。事实上,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责,而不仅是监管企业排放达标不达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所以,我曾经建议,废掉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放标准,而把制定排放标准的权力交给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各地政府在环境容量既定的情况下,确定项目数量和排放量。如果批10家企业,那每家获得1/10的环境容量,批100家,那每家就得到1/100,这样管理才能保证当地的环境质量达标。可见,环境容量才是最核心的问题。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