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的上限规则:环境和社会层面的“重大性”
从环保义务和社会责任的“重大性”出发,企业披露气候信息存在“实害防治”和“风险预防”两个维度。前者旨在利用企业气候信息防治气候变化实害,而后者则将企业披露气候信息视为预防气候变化风险的重要组成。由于风险预防是实害阻却的行为前移,所以围绕这两个维度,企业披露气候变化信息的边界也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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