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气候信息披露进展
近年来,TCFD中方
试点金融机构和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在气候信息披露的政策和实践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与金融机构和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相关的制度和标准。气候信息披露,逐步从地区
试点走向全国,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披露范围和披露主体也日益广泛,从绿色资产到棕色资产,从重点排污企业,到上市公司,再到金融机构,监管机构正在探索打通金融业气候信息披露的上下游信息渠道,引导金融业及相关行业的绿色低碳投融资活动。
早在2016年,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就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绿色投资构成的制约。为了更好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2020年12月,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标准,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气候属性”。
自2017年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中国金融机构在披露形式、标准制定、棕色资产披露、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接轨TCFD框架、碳中和路径研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截至2021年5月底,中英试点机构由最初的10家增至20家,覆盖银行、资管、保险、证券等多个行业。然而,中方试点机构的披露重点仍然局限在环境信息,气候信息披露进展缓慢。其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投资标的信息披露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的指标、方法、工具和专业能力。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六省九地”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发布并开始试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南、工作方案和操作手册,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参与环境信息披露的试点工作,并要求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披露内容应包括全部3个范围。虽然此后贵州、浙江、粤港澳大湾区部分金融机构陆续发布了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江西辖内所有法人城商行都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但公开渠道无法查找到上述地区相关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情况。
深圳市在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和银行投融资活动的碳足迹测算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施行,虽然其中有“环境信息披露”一章,但遗憾的是,它并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披露气候信息。不过它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
2021年7月,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首次披露了自身投融资活动的碳足迹信息。它选取了两家
新能源类上市企业为
案例,测算了该行贷款形成的碳足迹。随后,深圳地区的招商银行对火电、水泥等高碳行业共55家贷款客户开展了投融资活动碳足迹的披露。这两家银行的碳足迹披露标志着中国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走入实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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