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是气候风险管理的关键,中国在已有制度探索基础上,仍可在强制性、激励机制等方向完善相应政策。
2020年中国宣布“双碳”目标之后,预计
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将在未来几十年催生138万亿元人民币的低碳投融资需求,这会为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机遇。环境信息披露,特别是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作为金融部门支持
碳中和的重要支柱,相关国内政策和实践发展迅猛。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近两年抓紧完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公开披露发放
碳减排贷款的情况以及贷款带动的
碳减排量等信息,强制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呼之欲出。与此同时,深圳市尝试推动金融机构强制披露环境信息,部分银行也在核算并披露自身投融资活动
碳足迹信息,中国金融业气候信息披露正式步入实践阶段。
2021年12月,由能源基金会支持,
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联合完成的《“双碳”目标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报告》识别出了目前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难点问题,并提出在目前已有的制度探索基础上,进一步在强制性、激励机制、方法论和工具、能力建设上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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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级气候信息披露是妥善管理气候变化风险、向碳中和转型提供充分资金保障的必要条件。全球向碳中和转型的过程将产生近100万亿美元的资金缺口,有效识别和妥善管理气候变化风险,将有利于为低碳转型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其中,金融业气候信息披露是气候风险定价机制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将有利于市场主体抓住机会,并促进更好的风险管理。
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和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共同主办的气候金融风险
论坛(CFRF)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的气候风险信息披露发布了指引,指出金融机构披露气候信息的目标应包括:管理系统性风险、推动市场资金从棕色资产流向绿色资产、识别机构的气候风险情况,以及推动低碳转型的战略管理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路线图》中强调,为了评估和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企业级信息披露是重要的支柱之一,并指出一致性披露标准、充足的数据对高质量的气候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在披露标准方面,目前主要的全球性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包括碳信息披露项目(
CDP)、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以及FSB设立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等。其中TCFD于2017年发布的《实施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议》(以下简称“TCFD建议”)影响最为广泛。TCFD建议围绕治理、战略、风险管理和指标与目标四项主题披露气候信息,以体现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以及资本和投融资的实际和潜在的财务影响,并最终为风险定价和资本配置提供支持。
在TCFD建议披露的这四大类信息中,治理、战略和风险管理流程等定性信息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都较为容易获得,也有利于企业形象的塑造,但对于投资人来说,这类信息其实对于判断风险和收益并不够充分。难以定量的气候信息,比如棕色资产的压力测试,以及投融资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对于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才是真正充分和有效的信息,也是气候信息披露的关键所在。
为了提供更加充足的数据信息,从而保证高质量的披露,越来越多的国家试图超越自愿性的披露框架,出台政策和指引推进强制性披露。如英国在2020年制定了可持续投资行动路线图,提出到2025年实现国内全经济范围的强制性气候信息披露。2022年3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将修订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报告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信息,一方面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全范围(包括“范围1”即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范围2”即外购能源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和“范围3”即价值链中的其他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另一方面也要求部分披露气候风险评估、转型计划或气候相关目标,以便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气候风险管理情况。
投融资活动
碳排放核算目前是气候信息披露的瓶颈所在,尤其是金融机构在投融资活动(即“范围3”)中的碳核算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2022年3月14日,欧洲央行(ECB)发布的《对机构的气候相关和环境风险披露的监督评估》报告指出,在其监管的欧元区109家银行中,仅有15%的银行公布了投融资活动的
碳排放数据,几乎没有一家符合监管机构对气候风险披露的标准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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