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绿色金融的持续推进,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也不断出台和完善。公司治理层面,2003年国家环保局(现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披露环境信息;2015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做出强制要求,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升至法律层面;2016年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
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8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等相关情况。
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生产运营资金融通的媒介,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政策文件多角度支持绿色投融资行为,同时也通过集中统计、信息披露提升绿色投融资透明度等方式对环境信息测算和披露进行规范。信贷政策方面,银监会(现银保监会)自2007年以来陆续出台《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等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项目环境效益进行报告。
绿色债券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公告》《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与证监会共同发布《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等,对债券支持绿色项目环境效益测算、披露和第三方鉴证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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