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碳披露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企业必须进行碳信息披露专门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我国企业在进行碳信息披露时依据的是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等(李挚萍,2013),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温室气体已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它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这是我国最早明确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强制要求企业公开部分环境信息的唯一一部国家级立法。部门规章主要是环境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主要有:《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2)。另外,我国财政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还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招股说明书等。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也结合自身情况探索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与法规,如《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
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0)等。特别是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
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五省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
试点工作后,试点省市此后发布了各自的工作方案,对碳信息披露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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