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委员会”)在2010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指导,这个指导并不是创造新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修改现有的联邦证券法,这只是一个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高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清晰性的解释版本。相关规则涵盖了公司的风险因素、业务描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并指出公司在其披露的风险因素中加入气候变化的重大风险,风险因素被要求列示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它们分别是碳排放权配额交易的利润和费用、为了达到排放标准而改进设备的成本、由于商品和服务的
价格变化引起的市场需求量的变化、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巨大的物理影响以及总量交易机制的财务影响。
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案》(CAA),这是一个从固定和移动源来调节空气污染的全面的联邦法律,在这个法案中授权美国环保署(EPA)建立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2007年美国联邦法院指出温室气体是空气污染物之一。在2009年9月美国环保总局发布了最终的《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这个规则要求大约10,000个大型排放设施自2010年1月1日起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在2010年5月13日又发布这些大型设施的具体范围包括发电厂、炼油厂、水泥生产设施等。截至2014年12月24日,EPA共出台了24个关于温室气体披露的最终规则和更正。最终形成了一个温室气体报告计划(GHGRP),这是一个温室气体数据的发布工具。通过这个工具可以方便快捷地找到设施层面的信息,包括设施、产业、区位、气体排放量等数据信息。2015年8月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环保局发布了
清洁能源计划,这项计划有望使美国从电力部门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比2005年低32%,同时也减少威胁人们身体健康的烟尘和烟雾排放量20%。这也是一项用实际行动减少碳污染的历史性的一步。表明美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并认为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与市场透明度正相关。
2008年11月,英国政府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使英国建立了具有长期约束性的法律来适应气候变化。之后,2013年实施的公司法要求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自2013年9月起在其战略报告及董事会报告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碳减排承诺也要求公司向英国环境局报告所有的与能源使用有关的排放情况并购买碳排放配额。作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ST)的补充,CRC也于2010年4月开始实施。强制性的碳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看到公司
节能减排的隐性成本,体现了英国向“低碳转型”战略转型的决心。
澳大利亚于2007年发布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NGER),为企业和设施的碳排放、能源生产、能源消耗规定了临界点,要求超过的设施和企业向能源效率和气候变化部和温室气体和能源数据办公室提交碳排放报告。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碳排放信息计量、报告以及鉴证条例等实施细则,要求从2008年起碳排放高的企业与企业集团必须通过政府提供的信息
平台向相关部门报告碳排放信息。另外,澳大利亚还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库和软件系统,为碳数据的保存、浏览、运算、检索做好基础工作。
加拿大环境部2004年发布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告要求年碳排放量超10万吨(2009年调整至5万吨)的企业在温室气体报告体系中披露碳排放信息,此后又公布了报告的披露指南、
碳计量方法以及鉴证制度,为有报告义务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经济的、单一的报告平台。
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五个国际组织(气候风险披露倡议(CRDI)、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普华永道
会计公司(PWC)、全球报告倡议组织(CRI)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分别对碳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不同的界定,(陈华,2013)以目标导向为基础对上述的五个组织提出的碳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总结分析,他们认为不同的制定者因其成立背景和碳信息披露目标导向不同,披露内容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和气候风险披露倡议侧重于碳风险信息的披露,普华永道
会计公司与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则侧重于披露企业的碳排放量及其产生的影响,CDP则是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强调碳减排治理和碳风险管理。
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就开始的关于碳信息披露立法的探索和实施,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在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国在制定时借鉴和参考。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