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梳理现行披露要求和指标,研究建立统一的披露体系。从国内监管实践看,与ESG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环境信息,分散在已出台的各类规定和文件中。相关原则规定主要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中,如原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2007年)、《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2017年)和中国银保监会《绿色金融指引》(2022年)。具体指标主要出现在相关执行文件中,例如,中国银行(3.040, 0.02, 0.66%)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09年)、原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统计制度》(2013年)、《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2014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等。下一步,要在现有信息披露基础上,全面梳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指标,借鉴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等国际组织的标准和经验,围绕我国绿色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研究制定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特点的ESG信息披露框架体系,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增强信息披露意识,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
明确信息披露原则,准确界定强制披露范围。确定信息披露范围,需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原则。首先,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要充分反映本机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相关工作和成效,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利益相关方的需要。其次,信息披露成本要在银行保险机构合理负担和可承受的范围内,信息披露内容过多可能造成金融机构数据搜集、测量计算等成本增加,因此,要准确界定银行保险机构自身和支持不同类型项目需要披露的信息范围和指标颗粒度,不能因盲目扩大范围造成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成本大幅攀升。最后,信息披露范围还要满足银行保险机构坚守风险底线要求,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有效防范和化解在减排过程中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提供支撑保障。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银行保险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既要重视公司战略、政策制度、流程管理、风险偏好等定性指标披露,也要重视定量指标披露。就定量指标而言,在公司治理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用水、用电、用纸及废物回收利用、视频
会议占比等定量信息披露;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加强高耗能、高排放资产余额及占比、环境风险预警等定量信息披露;在绿色金融业务方面,主动披露绿色信贷、低
碳信用卡、绿色理财、绿色投资等。
建立健全申诉回应机制,增强披露的公信力。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申诉回应机制建设,建立完备的申诉、调查、解决、问责机制,加强与利益相关方互动,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要围绕利益相关方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诉求,及时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反馈,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理权益提供救济渠道,强化对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加强各方工作协同,强化信息披露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ESG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以碳排放为例,可加强重点行业碳排放的统计与核算,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碳排放信息共享
平台。市场中介机构可构建碳排放测算系统、碳排放因子库,降低碳核算壁垒及数据的获取成本。行业协会可积极研究探索具有实操性的信息披露细则或手册,对企业碳排放量核算边界、不同类型项目融资碳排放核算标准等进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可建立归集碳排放数据的管理系统,构建客户碳排放数据统计、监测、分析和报告体系。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