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的ESG信息披露实施现状
总体来看,部分亚太地区发达经济体,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在内,制定了较为严格的ESG信息披露制度。日本与中国大陆的ESG信息披露则正处于由自愿向强制转变的过程中。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大陆地区、新西兰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加入央行绿色金融网络(NGFS),并积极践行TCFD强调的ESG信息披露工作。
表1 亚太地区ESG信息披露政策实施进展
来源:ASIFMA《亚太可持续金融报告》
香港交易所自2012年发布《ESG报告指引》起,不断提升ESG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上市公司在ESG表现方面的信息透明度。香港证监会于 2018年9月发布《绿色金融战略框架》,其中主要任务包括加强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特别是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在此之前,香港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已于2012年发布了《ESG报告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并且随后宣布自2016年起将部分建议上升至半强制披露层面,实施”不披露就解释”规则。此后,港交所于2019年5月发布了《指引》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同年12月确定新版《指引》内容,进一步扩大强制披露的范围,将披露建议全面调整为“不披露就解释”,持续提升对在港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要求。
新加坡自2016年来采取了系列措施不断提高金融市场、保险行业、银行业等金融产业的ESG能力,以撬动全市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16年新加坡交易所宣布自2018年起对新交所上市公司的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实行“不披露就解释”规定,要求公司披露其可持续发展实践。此外,2019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宣布实施《绿色金融行动计划》,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即为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指南。此外,新加坡银行业拟将客户ESG表现纳入其授信评估流程;保险业拟将ESG纳入投资和承保流程。
澳大利亚的ESG信息披露目标重在管理其面对的气候变化风险。澳大利亚
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2018年发布《关于在财务报表范围内评估气候风险的联合指南》(Joint guidance on assessing climate-related risks in the contex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要求财报编制和审计时,对气候相关信息的陈述以等同于其它财务指标的要求来看待。2019年,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就上市公司披露其对于气候变化造成的环境风险管理情况提出了系统性的披露指引。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在其2019年的退休金审慎框架中指出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应及时考量ESG因素。此外,APRA还将开展“授权存款机构”的气候变化金融风险脆弱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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