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DM概述
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发达国家缔约方亦由CDM取得排放减量权证,以履行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CDM是基于项目的配额交易,其指标减排量是由具体的减排目标产生的,每个项目的完成就会有很多的信用额产生,其减排量必须经过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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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CDM项目的发展现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截至2011年1月,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批准注册的全球2744个CDM项目中,5.01亿吨CO2当量的核证减排量已经获得EB的签发,签发总量为2005年的501倍。其中,我国的注册项目占全部项目的42%,共有1168个项目成功注册。其所带来的效益非常明显,减排量被核证签发的约为2.677亿吨,占东道国CDM项目累计签发总量的53%。
碳基金和金融机构推动着CDM项目交易的发展。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的《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为国际金融公司与首家中资银行合作开展的中国能效融资项目,接着其他中资银行也相继开展了基于CDM的项目融资业务。由财政部牵头、七部委共同运作的中国CDM基金在2007年3月正式运营;2009年7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率先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取得了成功,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额外出售碳排放权的收入约每年160万欧元,走在了国内银行的前列。
(三)我国CDM市场存在的问题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我国的碳产品交易量虽大,但碳信用产品的交易价格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有些甚至低于同类型的发展中国家,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我国的CDM项目都是以由买家承担全部的风险的“双边项目”为主要方式,这种低风险方式的收益也较低,使得中国在CDM交易的议价上没有多少优势;其次我国产生的减排量交易基本上是在初级市场完成交易的,而发达国家则运用远期合约购买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使得发达国家掌握了定价权的标准和交易市场,我国只不过充当了来料加工厂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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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CDM机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CDM的审批标准是发达国家制定的,其审批机构大部分都在国外,所以我国CDM项目往往注册过程复杂、耗时时间长、成功率较低;二是CDM项目机制自身周期滞后和低效,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减排量损失严重和市场价值低下等后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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