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完善CCER相关制度?
董战峰:目前全国碳市场扩容呈现加速态势,作为碳市场的补充产品,CCER交易市场也将有较大的上升空间。不过,CCER与绿证、绿电等政策工具缺乏有效衔接,存在机制重叠与冲突。也就是说,启动CCER会出现抵销机制的双重计算问题。比如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环境价值变现途径包括直接出售绿电、出售绿证和出售CCER。政策并未限制企业只能从中选取一种来将环境价值进行变现,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企业凭借同一项目,在理论上可获得CCER交易与绿电交易双重收益,这可能导致环境价值的重复计算。而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来说,极有可能成为绿证和CCER的双重消费者。
完善CCER制度,就要尽快将建材、钢铁、有色金属等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配额管理,吸引更多企业自主自愿地参与CCER交易市场交易活动;厘清绿电、绿证、CCER的边界和交易规则,做好低碳减排政策工具之间的协同联动,考虑绿电、绿证、碳配额、消纳量、CCER和用能权等市场的协同耦合,被绿电、绿证覆盖的项目类型,不能再开发为CCER项目;还要控制CCER项目备案的节奏,避免短时间“一哄而上”,扰乱碳配额市场价格,对碳市场的减排成效造成负面影响。
张建红: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保证CCER交易市场健康有序运行。以往CCER大宗交易以线下协议方式为主,CCER成交价格与成交量不完全透明,存在市场失灵的风险。目前,越来越多的区域、国家和地区开始建立自己独立的
碳信用机制,这为各机制之间的协同、减排量核算的统一带来了挑战,应争取
碳信用机制标准的国际互认,保证协同性和避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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