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各领域全过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加强重大项目统筹调度。建立绿色项目储备库制度,在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加大重点项目统筹调度力度,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强化项目实施管理。研究推进将政府投资项目因实现绿色标准增加的建设费用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
(二十九)加强多渠道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引领带动区域产业绿色化转型升级,通过发展绿色经济反哺示范区建设、实现可持续循环。加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力度,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
绿色债券规模。鼓励各类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绿色低碳等环境友好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按规定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财力,支持潮白河国家森林公园、清洁生产伙伴计划等国家级或区域性重点示范项目。
(三十)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支持成立产学研联盟,建立相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制定吸引高层次、高技能绿色发展人才的配套措施。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深入推进职务科技发明成果所有权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探索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推进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业务开展,培育数据服务新业态。
(三十一)强化标准支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建立完善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实施的节能减污降碳领跑者标准体系。重点完善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发展相关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建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及监管的全流程标准体系,并将国际领先的能效碳效水平作为北京城市副中心标准基准。鼓励入驻北京城市副中心的企业参照同行业节能减污降碳领跑者或最优水平,制定并执行各自企业标准。适时推动将北京城市副中心范围内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上升为北京市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探索形成国际领先的智慧城市标准体系。
(三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发展监测评估机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评估。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加强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机制。北京市要履行主体责任,根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通州区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落实责任,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加强沟通对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有关方面要细化支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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