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提供全省2018年度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自评估报告有关数据材料的函

文章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碳交易网2019-04-16 15:13

“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附件1
“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
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要求,为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实现“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在“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进行考核,生态环境部会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又称“碳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主要任务措施及基础工作落实情况两部分。
第五条 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累计进度目标完成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下达的本地区碳强度控制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并将年度目标纳入本地区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在当年4月底前将年度目标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六条 主要任务措施以及基础工作落实情况考核能源节约与结构优化、低碳产业体系建设、城镇化低碳发展、区域低碳发展、碳市场建设和运行、低碳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支撑、国际合作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任务完成和工作进展情况。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十三五”规划的执行相对应,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18-2020年,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期末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超额完成,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
在期末考核中,未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五年规划降低目标的地区,其期末考核结果为未完成。
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体工作方案,将上年度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和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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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审核与现场核查。生态环境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完成部门审核。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视情开展现场核查。综合部门审核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评定各地区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三)报批与通报。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由生态环境部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第十条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和领导换届考查、任职考查的重要参考。年度和期末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将分别作为计算本地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相关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十一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超额完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经国务院批准后,对相关政策、资金及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或期末考核未完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批评、约谈、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化石燃料消费量等相关基础统计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未完成,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该地区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地区,可以向生态环境部或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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