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7[333]】

文章来源:湖北发改委碳交易网2017-07-17 15:09

附件2: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附件2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类别   目标类分值   序号   子目标名称   子目标分值   目标来源   数据来源
  一、资源利用   30   1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5   省规划纲要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2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4   省规划纲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3   能源消费总量   3   省规划纲要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4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5   省规划纲要   省水利厅、   省统计局
  5   用水总量   3   省委意见   省水利厅
  6   耕地保有量★   5   省规划纲要   省国土资源厅
  7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5   省规划纲要   省国土资源厅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8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5   省规划纲要   省环保厅
  9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5   省规划纲要   省环保厅
  10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5   省规划纲要   省环保厅、   省水利厅
  11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5   省规划纲要   省环保厅、   省水利厅
  12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2   省规划纲要   省环保厅
  13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2   省规划纲要   省环保厅
  14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2   省规划纲要   省环保厅
  15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2   省规划纲要   省环保厅
  16   森林覆盖率★   4   省规划纲要   省林业厅
  17   森林蓄积量★   5   省规划纲要   省林业厅
  18   湿地保有量   3   省委意见   省林业厅
  三、年度评价结果   20   19   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20   ——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
  四、公众满意程度   10   20   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10   ——   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五、生态环境事件   扣分项   21   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扣分项   ——   省环保厅、   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
  注:1.标★的为《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地区得4分,其他地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2分。
     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省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6.“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地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具体由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7.根据各地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地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