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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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城乡规划、科技、农业、林业、税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和发展低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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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通过贷款贴息、奖励或补助等形式,对以下活动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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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
(二)节能降碳技改项目;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低碳能源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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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五)温室气体资源化利用;
(六)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碳排放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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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低碳管理能力建设;
(八)低碳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低碳研究课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十)其他节能降碳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主动升级改造,对未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设备和设施就地拆除回收或销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低碳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八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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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低碳发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组织低碳发展专项执法检查或者采取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促进低碳发展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被监督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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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低碳发展不良记录登记和向社会公开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征信系统。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拒不接受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拒不提供碳排放报告、不接受碳排放核查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三)拒不接受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或不达标单位拒不限期整改的;
(四)拒不淘汰落后产能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五)拒不进行脱硫脱硝除尘处理且排放不达标的。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征信系统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加强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基础数据统计,规范能源购销凭证管理,健全检测制度,配备和使用合格计量器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核查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碳排放量核查,核查后应当出具碳排放量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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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监管信息平台,对碳排放状况、低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情况、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信息依法公开,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实施在线监测。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管理,对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五十一条 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发放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和奖励制度,对妨害低碳发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妨害低碳发展的行为。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对妨害低碳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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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配合,建立低碳发展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