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低碳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空气质量,推进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低碳发展,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条 促进低碳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创新驱动、制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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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碳发展促进工作,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并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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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促进低碳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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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树立低碳发展理念,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减少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排放,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扶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具备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低碳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和智力引进。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低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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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碳发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全民的低碳发展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低碳主题宣传活动,有组织地开展低碳公益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章 基本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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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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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和碳强度控制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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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指标体系,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考核内容,结合中东西部区域发展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低碳发展目标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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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碳排放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贯彻,推行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低碳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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