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有关标准归口单位定期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中,节能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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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标准应逐项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6)。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后,由相关标准归口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标准复审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件17-1、17-2、17-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三十二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复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提交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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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复审结果以部公告形式发布。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复审结果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八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四条 如标准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修改行业标准,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8),出具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修改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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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修改国家标准,应遵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九章 附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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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