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全文)

文章来源:工信部2016-06-24 14:45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十一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实际及发展需求,按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技术标准体系或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要求,向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标准归口单位汇总立项申请材料并提交部委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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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标准立项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1、2-2、2-3,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如为国家标准,需附标准草案稿;如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说明必要性等。标准归口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标准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如为标准体系外的项目,需提供标准体系项目的补充说明(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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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并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部委托机构对资料审查通过的标准立项材料进行汇总,填写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6),并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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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各相关标准归口单位落实标准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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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填写《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经标准归口单位及部委托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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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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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起草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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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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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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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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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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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归口单位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委员会专家(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及各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相关刊物上刊登或在网站上公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标准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对被征求意见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牵头单位应认真研究,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列入《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8)。对重大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牵头单位应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对应的标准归口单位进行审核,并抄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及部委托机构。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二十条 审核后提交审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由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标准的审查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的标准以及涉及面广和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采用会议审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有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其秘书处将审查材料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召集各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并且牵头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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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或部委托机构应在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或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审查材料提交给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全体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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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项内容以及标准文本条文的审查结论和修改意见,并附《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件9)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见附件10)。函审时应出具《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1),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12)。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牵头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标准归口单位提交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至部委托机构。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应重新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部委托机构。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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