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指导红线划定工作,推动建立红线管控制度,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总体要求
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基本国情,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倒逼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严格管控、保障发展。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设定并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并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和保护措施。推动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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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根据红线管控不同类型和要素特征,制定科学合理的红线管控政策措施。结合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现状和主体功能定位等因素,提出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管控要求。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部门协调、上下联动。有关主管部门在红线管控目标设置、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方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与有关法规标准、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的衔接。明确部门和地方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性强的要素优先纳入红线管控,尽快遏制资源无节制消耗、生态环境退化的趋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长远目标,超前研究其他相关红线管控要素,适时纳入管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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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控内涵及指标设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是指划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
(一)设定资源消耗上限。合理设定全国及各地区资源消耗“天花板”,对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消耗总量实施管控,强化资源消耗总量管控与消耗强度管理的协同。
1.能源消耗。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布局、资源禀赋、环境容量、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及城市,要明确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煤炭消费减量控制等指标要求。
2.水资源消耗。依据水资源禀赋、生态用水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要等因素,确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严重缺水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要严格设定地下水开采总量指标。
3.土地资源消耗。依据粮食和生态安全、主体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城乡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等因素,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施永久保护,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用地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地区,要严格设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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