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02-17 10:36

三、规范有序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我省境内承担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过省级以上计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在湖北省内具备必要的场所、监测仪器设备及技术人员,并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规定,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湖北省境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成立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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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变管理方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自愿在从事环境监测服务业务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进行登记。各地环保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后,将机构名称及相关信息在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各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现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被单位和个人举报存在环境监测违规行为的,地方环保部门应对其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如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未整改、超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等任意一种情况的,应在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环保厅和地方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环保厅将有关情况向全省通报,并列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3年内不得在我省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对该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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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质控措施落实情况和数据质量。地方环保部门应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各级环保部门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及报告应严格审查把关。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对排污单位委托的自行监测行为及其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计量认证的认定范围和项目开展监测服务业务,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各级环保部门如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超计量认证范围承接业务、违规转包、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和地方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依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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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优先选择列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目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的合法性。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其购买与委托行为负责,委托的项目必须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范围内,对质量保证措施提出要求,对数据的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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