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制度设计】为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时,可以对动力电池采用收取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国家积极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标准化,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探索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激励措施】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二十九条【技术研发】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相关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条【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家标准的共同制定和协调统一,支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产品认证】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过程的检测、认证工作。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等,适时建立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产品认证制度。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标准、创新商业模式,推动企业按照技术政策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活动。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三条【公众参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公众知悉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安全风险和环境危害,了解电池回收政策法规及相关主体的责任,培养良好的环保意识,推进废旧动力蓄电池有效回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根据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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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技术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三十六条 本技术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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