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2016-02-02 00:28

第三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第十条【回收网络建设】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在具有电动汽车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一条【回收信息统计和上报】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梯级利用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在“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准确填报其拆卸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二条【回收企业条件】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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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或其他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企业或其他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三)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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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动力蓄电池拆卸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三条【电池交售】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处拆卸动力蓄电池,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按有关要求回收本企业内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向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十四条【拆卸要求】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蓄电池时,应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则,并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卸技术信息进行合理拆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有专门的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设有警示标志,且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避免高温、潮湿,保证通风良好,正负极触头应采取绝缘防护。废旧动力蓄电池多层贮存宜采取框架结构并确保承重安全,且能够合理装卸。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电池包装运输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恰当的包装方式,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防腐蚀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电解液泄露、经诊断有过充电经历、电压或电阻不在正常范围及经滥用试验的电池宜先进行放电处理后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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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放电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放电可采取物理和化学两种放电方式。对外壳完好的动力蓄电池宜采取物理放电,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应对热能散发环境做好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受损严重、无法连接放电器的废旧动力电池采取化学放电,化学放电应采用吊装设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搬运入放电液中,同时应收集放电液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或交由相关环保处理企业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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