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电池交售】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处拆卸动力蓄电池,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按有关要求回收本企业内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回收企业应向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四条 【拆卸要求】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蓄电池时,应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则,并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卸技术信息进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条 【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有专门的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设有警示标志,且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避免高温、潮湿,保证通风良好,正负极触头应采取绝缘防护。废旧动力蓄电池多层贮存宜采取框架结构并确保承重安全,且能够合理装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六条 【运输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电池包装运输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恰当的包装方式,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防腐蚀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电解液泄露、经诊断有过充电经历、电压或电阻不在正常范围及经滥用试验的电池宜先进行放电处理后进行运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七条 【放电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放电可采取物理和化学两种放电方式。对外壳完好的动力蓄电池宜采取物理放电,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应对热能散发环境做好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受损严重、无法连接放电器的废旧动力电池采取化学放电,化学放电应采用吊装设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搬运入放电液中,同时应收集放电液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或交由相关环保处理企业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四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利用
第十八条 【利用的原则】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利用应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九条 【梯级利用规范】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梯级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要对符合梯级利用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贴自有商标以明示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产品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条 【再生利用规范】经判断不能进行梯级利用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有价值的资源。再生利用的作业流程一般可按拆解、热解、破碎分选、冶炼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拆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应使用专用拆解场地,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护罩,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使用自动化的拆解设备、专用起吊工具、绝缘工具等进行。拆解过程应配备电工资质人员进行作业。废旧动力蓄电池应进行放电处理后再拆解,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二十二条 【热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热解工艺过程应在封闭式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置废气处理系统。不得在露天环境下焚烧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二十三条 【破碎分选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破碎分选工艺过程应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破碎分选系统要设立分级,将外壳、集流体、正负极材料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得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